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

(摘自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八月在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外交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》的通知)

一、不该说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说;

二、不该问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问;

三、不该看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看;  

四、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记录;   

五、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;   

六、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;

七、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;   

八、不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;   

九、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;   

十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参观、游览和探亲访友。